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发布日期:1989-10-26 执行日期:1989-10-26 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发布日期:1989-10-26

执行日期:1989-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槟是法文“Champagh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h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h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h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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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