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我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企业名称必须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有两个名称的,亦应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注册人名义相符的企业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我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企业名称必须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有两个名称的,亦应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注册人名义相符的企业名称。为需改换另一名称,须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后,方可使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