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目录 简称 解释 女王 申请 植物育种者权利 植物育种者权利之申请 新品种的名称 申请之简易处分 保护指令 申请的审议及处分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拒绝授予及处分 繁殖材料的维护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让与 强制授权 授予的废止及撤销 放弃植物育种者权利 代理人 民事补救

目录

简称
解释
女王
申请
植物育种者权利
植物育种者权利之申请
新品种的名称
申请之简易处分
保护指令
申请的审议及处分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授予、拒绝授予及处分
繁殖材料的维护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让与
强制授权
授予的废止及撤销
放弃植物育种者权利
代理人
民事补救措施
罪行
植物育种者权利事务局
记录
公布
顾问委员会
规则
种子法
本法的检讨
相应的修订
商标法
实施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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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本法得简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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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1)于本法中:
  所称《广告(advertise)》,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关者,系指为促销该植物品种的任何繁殖材料,鼓励使用该繁殖材料,或引人注意其性质、特质、优点或用途,或其购买或别种取得的方法及条件,而以任何方式向一般大众散布或促使其获悉的任何书面、图解、视觉或其它描述数据,口头声明、通讯、陈述或参考数据。
  所称《顾问委员会》系指依第73条(1)项规定所组成的顾问委员会。
  所称《代理人》,凡与某一植物育种者权利之申请人或权利人有关者,系指经该申请人或权利人合法授权,准其依本法之意旨代表该申请人或权利人行事,并经局长依所规定的任何要求承认其已获得此项授权的人士。
  所称《协议国》系指规定当成一协议国的
  (a)任何国家,
  (b)接受另一国家管辖或属于其宗主权下的任一殖民地、保护地或领域,或
  (c)另一国家对其实施委任统治或托管制度的任一领域,以期履行加拿大与该国之间所签署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双边协议。
所称《申请人》系指依第7条规定由其自行或由他人代表其提出植物育种者权利之授予申请的人士。
  所称《育种者》,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关者,
  (a)如为由另一人士聘任为官员、服务人员或员工的任何人士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而开创(originate)或发现该植物品种时,系指该另一人士,
  (b)如为不在前(a)项所述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人士开创或发现该植物品种时,系指该人士。
  所称《目录(category)》系指某一种别(species)或同一种别范围内的任一类别(class)。
  所称《局长》系指依第56条(1)项所委任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局长,另除第56条规定外,亦包括依第58条规定给予授权书而代行局长职权的任何人士。
  所称《联盟国》系指:
  (a)任何国家,
  (b)接受另一国家管辖或属于其宗主权下的任一殖民地、保护地或领域,或
  (c)另一国家对其实施委任统治或托管制度的任一领域。以期履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而组成联盟中所指的国家、且加拿大身为其中一成员国所签订的公约。
  所称《权利人(holder)》,凡与植物育种者权利有关者,系指登记册上就某一植物品种而言,载明依第27条规定的授予而有权享有该品种之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人士,或依该条规定就该品种所授予之权利的受让人或权利继受人。
  所称《索引(index)》系指依第62条所编制的索引。
  所称《侵犯》,凡与植物育种者权利有关者,系指违反本法擅自从事该等权利之权利人依第5条(1)项规定具有专属权利予以从事的任何事宜。
  所称《法定代表人》,凡与某一植物品种育种者有关者,包括该育种者的执行人或管理人,以及有关该植物品种之育种者权利的任何受让人或其它权利继受人。
  所称《部长》系指农业部长。
  所称《新品种》系指符合第4条各项要求的一种植物品种。
  所称《植物育种者权利》系指第5条(1)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所称《植物品种》系指可供培育之某一规定植物目录的任一栽培品种,无性繁殖系,育种系或杂交种;
  所称《规定(prescribed)》系指依法规之规定。
  所称《繁殖材料》系指某一植物品种不论以有性或其它方式而可供繁殖的任何生殖性或营养体材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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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