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6-08-23 实施日期:1996-08-23 发文机关: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计价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6-08-23 实施日期:1996-08-23 发文机关: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计价费[1996]1594号)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署财[1996]59号)和《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署财[1995]1060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68号)的规定,现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每件1000元。在备案有效期(7年)内,依权利人申请对备案情况进行变更、续展等均不再收费。
 二、ATA单证册调整费。海关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每证35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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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