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国资办、上海重组办关于进一步 规范本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 若干行为意见的通知 2001年10月14曰 沪府发[20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国资办、上海重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国资办、上海重组办关于进一步
规范本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
若干行为意见的通知
2001年10月14曰 沪府发[20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国资办、上海重组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上市公司国有
控股股东若干行为的意见
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奉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若干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国有控股股东”,是指本市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内,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部门。
二、国有控股股东应当避免与上市公司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得与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三、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使其主耍原材科、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国有控股股东。
四、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保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国有控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上市公司配股以及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注人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并完成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资产、资金的投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的发展方向。
五、国有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国有控股股东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经营层兼职。
六、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关人事任免决定,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免。
七、国有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应当与上市公司分开,不得合署办公。
八、国有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国有控股股东的财务部门应与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分开,不得共用银行帐户,不得随意干预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
九、国有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不得向上市公司进行摊派。已占用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十、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崎高的价格向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规定作为重大事项予以公告。
十一、国有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部消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市国资办、上海重组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将定期对国有控股股东进行检查、考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颔导小组。
十三、国有控股股东行为违反本意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条款处理
(一)暂停享受《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他优惠政策j
(二)暂停返还应返还的国有股红利,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十四、本市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本意见由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颔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