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韦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
3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韦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徐工”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于2001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文件,认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徐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人宋某、韦某原系徐工集团下属企业的工程师,后辞职成立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辰公司),宋某任总经理、韦某任采购部负责人。
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付某等人先后从道辰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被告人宋某、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某广告制作中心等处伪造5套该集团公司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产品出厂交付前,被告人宋某、韦某安排本公司工人将上述5块带有徐工商标图案的假冒铭牌安装在5台压路机上,并将其他商标标识提供给付某等人。涉案的5台压路机销售单价为31万元,货款总计155万元,后道辰公司将该批货款用于公司经营。
同时查明,被告人宋某在羁押期间,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道辰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宋某作为道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某作为道辰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宋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