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26日,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品公司)从湖南省安化县硒洲茶行(以下简称硒洲茶行)购进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1477件。因该批茶叶包装袋上的五星图形与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以下简称香炉山茶厂)在紧压茶商品上注册的五星及图商标构
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26日,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品公司)从湖南省安化县硒洲茶行(以下简称硒洲茶行)购进"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1477件。因该批茶叶包装袋上的五星图形与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以下简称香炉山茶厂)在紧压茶商品上注册的"五星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该批产品在由畜产品公司销售了1427件后,所余50件库存产品被甘肃省天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
经查明,"九五阁"是硒洲茶行在茶叶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但硒洲茶行在其销售的茶叶包装袋上使用其"九五阁注册商标的同时,在包装袋的中心位置突出地使用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甘肃省天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硒洲茶行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销售的"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包装袋上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所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局在责成畜产品公司对被查扣的50件侵权产品的装潢部分用黑色覆盖,并经该局查验认为合格后予以售出。
经计算,硒洲茶行共销售侵权产品1477件,非法经营额为177762.84元。畜产品公司共销售侵权产品1427件,非法经营额为199780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及第43条的规定,天祝县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对硒洲茶行处以非法经营额15%的罚款,计26664.43元;
2.对畜产品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2%的罚款,计3995.60元。
案情发生后,由于硒洲茶行与香炉山茶厂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后者于1995年3月10日书面呈天祝县工商局,免于追究其被硒洲茶行侵权期间所受经济损失的赔偿,因而天祝县工商局未责令硒洲茶行赔偿香炉山茶厂的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将其注册商标在自己经销的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装潢使用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商标是商品及其包装表面的标志或符号,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商品装潢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表的装饰或造型设计,商品经营者使用商品装潢的目的,是通过富于美感的图案、色彩和艺术造型美化商品的外观,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二者具有不同的属性,服从于不同的需要。
但在另一方面,商标和商品装潢的区别又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说它们往往是由文字和图形二者的结合组成的,而在某些情况下,某种组合能够具有商标和商品装潢两种功能。在生产经营和国贸易实践中,很多商品经营者将其商标作为商品装潢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比如闻名世界的可口可乐商标是由文字和曲线共同组成的,它们同时也起到了装饰和美化商品的作用,构成可口可乐商品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商品及包装由于偏重某一方面所造成的问题,使商标和商品装潢能够同时得到有力的保护。某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了商标和商品装潢之间的共性和联系,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品上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这是一种较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立法目的,就是制止这种不法行为。
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所指行为,一是确定两种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二是确定商品装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在本案中,硒洲茶行及畜产品公司经销的商品是黑砖茶,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是紧压茶,二者极为近似,可认为是相同商品。香炉山茶厂"五星及图"注册商标的中心部分由二色组成,呈立体状的五角形,四周被由齿轮、麦穗及打开的书本所组成的圆环围绕。硒洲茶行及畜产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的中心位置突出地使用了"五星及图"图案。该图案中的五角形为单色实心,四周被由若干紧密相连的小工字形、麦穗和打开的书本组成的圆环围绕。尽管两商品包装上的"五星及图"图案存在局部的细微不同,但从整体上构成近似,当普通消费者对两商品进行隔离观察时,极易引起误认。因此,尽管硒洲茶行及畜产品公司在其经销的特制黑砖茶商品的包装袋上使用了该行的"九王阁"注册商标,但该行为仍然构成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所指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