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中国法院网讯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因北京的张先生在其餐厅招牌上使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二者分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索赔。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先生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中国法院网讯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因北京的张先生在其餐厅招牌上使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二者分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索赔。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先生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其停止侵权及赔偿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诚一公司受让取得“老诚一”文字商标,用于经营羊蝎子火锅。2008年12月10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先生在张先生的“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以消费者身份进行消费,当场取得带包装的餐筷一套、订餐卡一张及盖有印鉴的发票一张。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证实餐筷外包装、订餐卡及店面招牌均使用“老城一锅”及“羊骨”商标。因此,老诚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6046元。与此同时,老诚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羊骨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张先生诉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5万元。

  知识产权律师告诉你,针对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的起诉,张先生辩称其使用“老城一锅”商标的行为系他人合法授权,且“老城一锅”与“老诚一”注册商标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图形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他也并不知晓属于行业内几乎通用的描述产品特点的“羊骨”图形已为他人享有专用权,且他得知后撤换了含有“羊骨”图形的招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其经营的羊蝎子火锅店的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与“老诚一”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的“老城一锅”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老城一锅”商标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张先生所称有合法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侵犯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侵权的责任,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各因素依法确定为9000元;对于老诚一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除律师费无充分证据证明外,其余1046元法院均予以支持。

  在老诚一公司股东诉张先生侵犯“羊骨图形”商标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上使用“羊骨”图形,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商标的主要功能;而张先生就“羊骨”图形系羊蝎子火锅行业通用图形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并据此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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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