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三菱”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案

案情简介 1995年,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多次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指控广州市某企业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三菱注册商标作为该企业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广州市设立的机构,严重影响了日本基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利益和声誉,请求

  案情简介

  1995年,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多次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指控广州市某企业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三菱”注册商标作为该企业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广州市设立的机构,严重影响了日本基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利益和声誉,请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该企业停止使用带有“三菱”文字的企业字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于1988年1月7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为“三菱冷冻空调服务部”。另外,广州市内还有一些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带有“三菱”字样。由于这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近几年不少人到这些服务部、维修部、门市部等部门维修空调电器。因维修质量差,消费者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从而引起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驻穗机构的关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三菱”商标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电器产品在我国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和厂商名称给予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三菱”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将“三菱”文字作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应予纠正。但“三菱冷冻空调服务部”等企业名称又是经过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因此,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批复:“三菱”商标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电视机、收录放机、空调设备等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8754号、第182615号。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在空调设备等商品的维修服务项目上注册了“三菱”服务商标,注册号为第778338号。上述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三菱”电器商品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并且上述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均设有“三菱”空调等电器商品生产、经营及维修服务部门,其他从事电器商品生产、经营及维修服务的企业,未经上述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本企业名称中使用“三菱”文字,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企业与“三菱”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或者认为其就是“三菱”商标注册人授权设置的分支机构,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给“三菱”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未经授权即将“三菱”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登记使用的企业,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38条第(4)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以及第5条规定,责令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1996年年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文件,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凡未经“三菱”电器商品和电器维修服务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企业名称中带有“三菱”文字字号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菱”文字,限期更改企业名称。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禁止将他人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案例。此案例涉及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在商标授权方面,采取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的形式。即在同一个类别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不同的行政区划,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字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例如,北京市有“北京市蓝天服装厂”,上海市可以有“上海市蓝天服装厂”,湖南省也可以有“湖南省蓝天服装厂”。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与商标的使用有很大不同,并且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所注册的商标保持一致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在大部分地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相同,并没有形成人们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客观事实,企业名称和商标各自在其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生死存亡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不断提高自己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也在寻求捷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望以最少的付出,获取最大的效益。知名度高的商标可以带给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多企业由于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而更改了企业原有的企业名称,从而更集中、有效地树立了企业形象。某些企业因此找到了利用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这样,一方面既可以受到法律对自己企业名称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确实可以得到“搭车”的经济效益。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遇到的新课题。

  保护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的宗旨是保护先使用人的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此案例中,“三菱”商标是在电器商品上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为做好“三菱”商标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在一些大的城市开设了电器维修部门,1993年我国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后,“三菱”商标注册人又在与电器商品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取得了服务商标专用权。由于“三菱”商标的知名度,使得“三菱”文字在企业名称中有了特殊的作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中带有三菱文字,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企业是“三菱”商标注册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认为这些企业与“三菱”商标注册人有密切联系,是其授权经营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最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给商标注册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以及该规定第5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的规定,做出了责令这些企业停止使用“三菱”文字,更改企业名称的处理决定,有力地保护了“三菱”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显示出我国政府保护商标专用权,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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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