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与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名称之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辣老五兄弟酒楼成立于1998年3月11日,其经营的川菜有独特风味。2002年1月28日,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辣老五兄弟酒楼的法定代
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与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名称之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辣老五兄弟酒楼成立于1998年3月11日,其经营的川菜有独特风味。2002年1月28日,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辣老五兄弟酒楼的法定代表人汪建生与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的法定代表人王国旗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王国旗自愿把已经装修完毕的“顺缘阁酒家”交给汪建生经营,王国旗收取费用,经营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王国旗负责将其开办的公司名称更改为“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北京顺缘阁老五辣酒家”和“北京顺缘阁老五酒家”中的任意一个。
2002年5月,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将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并使用至今。2003年初,经双方协商解除了该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仍然在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在其餐馆入口处的墙上和门头上方突出使用“顺缘阁辣老五”的文字标识。针对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上述行为,辣老五兄弟酒楼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顺缘阁辣老五酒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消除不正当影响并在《北京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辣老五”文字的企业名称,驳回辣老五兄弟酒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其有权继续使用“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企业名称。
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针对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所提证据,二中院认为辣老五兄弟酒楼早于顺缘阁辣老五酒家成立,辣老五兄弟酒楼对于其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享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使用现企业名称是基于汪建生与王国旗所签合同的约定,且辣老五兄弟酒楼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对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使用也未提异议,所以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使用是有合法依据的。但是,在上述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不顾辣老五兄弟酒楼所提异议,坚持使用现企业名称并单独或突出使用“顺缘阁辣老五”字号便失去了合法依据。而在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企业字号中出现的“辣老五”一词,与辣老五兄弟酒楼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在文字上具有近似性,且当事人双方均为餐饮企业,故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辣老五兄弟酒楼提出的顺缘阁辣老五酒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