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征军》著作权侵权案

2008年7月14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因小说《中国远征军》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放是《中国远征军》的著作权人,该小说作者罗学蓬、舒莺因违反合作协议约定赔偿刘放经济损失22440元及购买涉案图书的费用120元。法院同时判决驳回了

  2008年7月14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因小说《中国远征军》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刘放是《中国远征军》的著作权人,该小说作者罗学蓬、舒莺因违反合作协议约定赔偿刘放经济损失22440元及购买涉案图书的费用120元。法院同时判决驳回了刘放的其他诉讼请求和罗学蓬、舒莺的其他反诉请求。

  纠纷起因

  原告刘放认为他对小说《中国远征军》的创作进行了大量的策划、组织和协调工作,还提供了小说名称、主人公名字及修改意见,他也是《中国远征军》小说的作者。在该小说创作完成后,刘放认为被告舒莺、周荣蜀、罗学蓬未经其许可,就该小说的出版与重庆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授权被告重庆出版集团公司和重庆出版社对该书进行了出版发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作者及根据协议所享有的著作权,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远征军》小说不能再版,恢复原告的著作权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10万元等五项诉讼请求。而该小说的署名者罗学蓬、舒莺则认为他们才是涉案小说的作者,刘放只是为小说的创作提供了帮助,并没有参与小说的写作,不是该小说的作者,遂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二人是文字作品《中国远征军》的作者并拥有排他的全部著作权。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30日,刘放、周荣蜀、舒莺作为甲方与乙方罗学蓬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编写小说《中国远征军》。协议约定,甲方拥有小说著作权的80%,其中刘放占甲方拥有的著作权的50%,周荣蜀占甲方拥有的著作权的50%,舒莺占周荣蜀拥有的著作权的50%;乙方拥有小说著作权的20%。

  2006年7月26日,刘放、周荣蜀代表甲方,罗学蓬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合作协议书》第三条进行如下修改:1、甲方拥有小说著作权的比例由80%调整为75%,甲方刘放占30%,周荣蜀占25%,舒莺占20%;2、乙方拥有小说著作权的比例由20%调整为25%;以后凡依据本小说出版发行、改编的影视剧、音像制品、连环画等所有衍生作品所获版权收益均按此利益分配原则执行。

  2006年4月4日,《中国远征军》作品已完成初稿,但随后在小说创作过程中,因为各方对该小说的修改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罗学蓬遂不再与刘放联系,由罗学蓬与舒莺执笔将《中国远征军》小说创作完成。

  2007年3月28日,舒莺代表甲方(著作权人)罗学蓬与舒莺就《中国远征军》小说的出版与乙方(出版者)重庆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对甲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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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