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电缆研究所与云南电力试验研究所共同研制高海拔户外式KOIG3600-2700冲击电压发生器,安装于云南昆明市郊区高电压试验
[案情简介]
上海电缆研究所与云南电力试验研究所共同研制高海拔户外式KOIG3600-2700冲击电压发生器,安装于云南昆明市郊区高电压试验场。作为该冲击电压发生器的主要研制人员之一,原告梅忠恕即于1991年5月拍摄了冲击电压发生器及其塔窑试验照片等。
1992 年8月25日至27日,由国内高电压技术领域内专家、学者所参加的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成套装置技术鉴定会于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原告梅忠恕于会议期间在上述 冲击电压发生器及塔窑试验装置安装就绪后所拍摄的多幅成套照片中,选取摄影效果最好的冲击电压发生器整体中景照与塔窑试验瞬间电火花照各一张赠与上海方主 要研制人员罗某。事后,被告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从罗某处获得上述照片两张,在未事先征求并获得原告梅忠恕同意的情况下,印制于本公司"先进技 术企业"广告上,并将冲击电压发生器照片,刊登于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电压技术》杂志(季刊)1995年3月30日、6月30日出版的第1、2期广告增 面上。在广告上,被告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具名摄影作品作者。事后,被告也未支付稿酬于原告梅忠恕。
自1993年 7月起,原告梅忠恕数度致函于被告,指出其上述侵权行为,并提出被告应付稿酬等要求。报酬额从第一次所提500元逐渐提高至上万元。但被告对原告信函意见 及所提要求,均持置之不理态度,侵权行为得以持续。原告梅忠恕于1995年6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赔偿15000 元,并于刊登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照片的《高电压技术》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期间,被告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承认上 述照片确系原告梅忠恕所摄制,但又提出冲击电压发生器既为安装于户外高电压试验场,且为静态装置,对之进行整体的或局部的任意角度的摄制,并非只能由原告 梅忠恕所完成,被告方人员亦可拍摄同样的照片。被告并提供了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之照相底片。经鉴定,被告提供的底片为翻拍原告拍摄的照片所致,其原照为原 告所摄制。对原照,罗某明确证明了系原告梅忠恕摄制、赠与其观赏及其后由其转给被告等全部事实过程。对冲击电压发生器照片,被告虽有前述说法,但表示愿意 支付报酬给原告,只是企业经济效益欠佳,难以承受高额赔偿,请求将报酬款额限于500元以下。
[案情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4)项、第10条第(2)项、第45条第(1)项、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7条第(5)项之规定,遂作出(1995)闵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