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解释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存款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解释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