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 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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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