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 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 所属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 它不是外国公司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 公司法人。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 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 所属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 它不是外国公司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 公司法人。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进 行独立核算,它与其总公司在财务上合为一体,其经营收入 与业务、开支核算纳入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3、外国公司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总公 司委派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为负责人,而不实行独立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不使用与其总公司相区别的独立的名称。5、外国公司分支 机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上 述特征,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根据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其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该外国公司,即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外国公司 的名义所进行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归属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