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

为了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巩固和发展清理整顿公司成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固定的从业人数,必须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和通信工程的公司,除具有相应专业人员、工人外,还需具有工程师或同等

  为了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巩固和发展清理整顿公司成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固定的从业人数,必须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和通信工程的公司,除具有相应专业人员、工人外,还需具有工程师或同等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

  科技型的公司,必须以科技咨询、开发、服务为主,不得单纯经商做买卖。

  (二)公司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与其实有资金相符;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公司注册资金。

  邮电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专项拨款、银行贷款、事业费、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基金(新技术开发基金、市话初装费、附加费等)和邮电预收款、各种业务资金等投资开办公司。

  (三)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为了确保通信安全,邮电枢纽楼和邮电局、所营业厅内,不得安排第三产业性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

  (一)开办公司应依照法律和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性质、经营宗旨、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法人代表等。

  (二)公司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公司通过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专用权和正当经营活动权。

  (三)邮电部门开办的中外合资和与台、港合资的公司,须报部审核批准。与国外和与台、港合资的公司,不得经营邮电通信业务。

  三、公司须加强管理,遵纪守法和摆正与邮电企业的经济关系

  (一)公司应针对清理整顿中暴露的问题,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财务、工资、奖励、福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当前,特别要加强财会管理,配齐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公司在帐目和开支上,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扩大开支范围和逃避上缴利税。

  (二)公司必须遵纪守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准套购国家紧俏物资,倒买倒卖,谋取暴利;不准出卖帐号、代开支票套取现金和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不准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

  (三)公司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准超范围经营。

  (四)公司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公司不得兼有国家物资、投资分配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立项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邮电企业不得把统一规定的邮电通信业务和国家计划内物资等,交由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只搞邮电业务代办、小型设备安装维修、局部邮路承包和报刊零售等。邮电国营报刊零售公司,不得经营未经报刊登记和非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报刊;集体所有制公司经营的“非邮发”、非出版社出版的报刊、图书、画册等,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宣传部门批准。

  (五)公司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邮电企业不得向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摊派、平调资财;这些公司占用邮电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场地、设备、交通工具及水电等,应为有偿使用;公司不得享受“邮电公事”免费待遇,使用邮电业务,应照章纳费。财政部门认定财务上挂靠在邮电部门的公司,其上缴的利税,邮电各企业单位应纳入预算内,不准划作预算外;事业单位对公司上缴的利税,作为预算外收入按规定处理。

  (六)邮电劳动服务公司,应广开门路、发展多种经营。在经营方针上,原则上应以围绕邮电发展、改善后勤服务、方便职工生活和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为主,在搞好邮电通信、生产和职工生活等方面,发挥补缺拾遗的作用。

  (七)邮电企事业单位富余的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以到公司工作,但不得领取双份报酬;原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安排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奖励、福利及因工伤亡等一切费用应由公司支付。同时,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还应向职工原单位交纳一定退(离)休统筹金,以便这些职工退(离)休后,由原单位支付此类部分款项。

  (八)邮电企业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对发包给下属公司的工程项目,不搞照顾,不能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更不能“反包工”,从中谋利。公司承包的工程,应保质保量,严守合同。

  (九)邮电企事业单位与公司间,涉及资产、收入变更转移时,如中央国营变为地方国营、全民变为集体,须报部审批,各级邮电部门不得擅自变动。

  四、部机关、邮电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离)休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问题

  (一)部机关干部及县邮电局以上邮电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职;已经兼职的,须限期辞去兼职;坚持在公司兼职的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原任职务。

  (二)部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到商业性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已经任职的,应限期辞去职务。部机关退(离)休干部,经退(离)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和进行技术开发、咨询工作;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邮电企业任职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满两年以后。邮电各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在公司任职问题,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五、切实做好公司撤、并工作

  (一)对经营范围不明确或无所不包和倒买倒卖、谋取暴利、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不具备开办公司条件的公司,坚决予以撤销。

  (二)对生产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并有继续扩大亏损趋势的公司,在做好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后,应予以撤销。

  (三)对挂有公司牌子,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也不准备补办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应撤销公司牌子,改为邮电企业名称。

  (四)在一个邮电企事业单位内,原则上只能设一个第三产业性质的公司,多余的公司应撤销或合并。在一个单位内业务经营项目上重复交叉的公司,也要适当撤销或合并。公司合并后,可在公司下设门市部、服务点。

  (五)地、市、县邮电局开办的器材、集邮、报刊发行和电话号簿等公司,实际上大多是邮电通信企业的内部科室或经营门市部,除个别大城市以外,原则上应撤销公司名称。

  (六)邮电企事业单位开办第三产业性质的印刷厂、修理厂、旅店、招待所、商店、饭店等单位,应按实际经营的业务确定单位名称,不得冠以公司名称,也不要作为公司统计上报。

  六、认真做好案件的清查和结案处理

  (一)对公司清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必须如实上报,认真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

  (二)对案件涉及的个人及相关领导,应根据问题的情节和性质,对其中问题严重的,分别按政纪、党纪、法纪严肃处理。

  (三)对公司清理整顿中的重大案件,要立案和组织专门班子进行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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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