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原则的法律意义

近日,谷歌和Verizon发布了一项联合声明,重申了关于网络中立原则的立场。然而,今天有消息说韩国的KCC等电信运营商已经做出对OTT类产品收取特定费用的决定,这显然是违反谷歌等倡导的“网络中立”原则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蹊跷的是,韩国运营商纷纷辟谣称“并未作出此类决定”,笔者通过朋友查找了韩国的相关网站,也都找不到正式颁布的信息。kakao韩国总部今天下午也传出了消息,证实了韩国KCC和运营商们并没有对OTT类产品颁布任何针对性的政策限制。看来,这个消息仅仅是某些人头脑中的空穴来风。

我们就沿着这个空穴来风探讨一下当前讨论的比较热烈的“网络中立”原则。所谓“网络中立”,通俗来讲就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不得通过调整网络配置使服务产生差别,即平等对待所有使用该网络的用户。“网络中立”的概念可以上溯至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电信法。当时,法律规定任何电话公司不得阻碍接通非本公司用户的电话。互联网兴起以后,“网络中立”概念的自动延伸,运营商均不得对来自非本公司用户的数据,比如邮件、视频等设限。 如今,“网络中立”原则是否应被继续执行成为互联网界最富争议的话题之一。

赞成网络中立原则的一方认为,如果任由ISP运营商区别对待网络流量,等于是将互联网的掌控权交给了运营商,由运营商来决定在网络上传输什么数据,这将造成“信息领域的种族隔离”,导致所谓的“双重互联网”(tieredInter-net),某些互联网应用可能会遭到ISP的封杀,这明显违背了互联网公平、自由、开放的原则,将严重危害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活力,限制消费者的自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电信运营商所关注的竞争利益会最终阻碍互联网的创新和开放。

而反对网络中立原则的一方也振振有词地认为网络中立原则会抑制运营商对基础网络设施投资,因为运营商是互联网最主要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者,他们需要应得的回报,从而能够将资金投入到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上,建设更好的硬件以及服务。这不仅能加快网络硬软件的升级换代速度,也在客观上降低了资费。美国反对网络中立的人就宣称,运营商不会封杀任何网站和服务,只是保留对“快速通道”的收费权,通过付费来确保更高的服务质量和更优质的网络内容。

笔者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网络中立原则必须坚持,理由如下:

1. 歧视定价不具有法律基础

我国的电信条例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这一规定虽然主要是指基础电信经营者之间互联互通的原则,但是,如果把基础电信经营者和增值电信经营者平等看待的话,这里的“非歧视”和“透明化”原则仍然是有效的。而且,一旦基础电信运营商因为某项OTT服务,或者视频服务的带宽占用过大而要求该服务商为用户的使用流量而缴纳费用时,势必可能因该服务上拒绝缴费而阻断用户对其的访问,此时,用户将有可能因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接入瑕疵而针对该运营商提起诉讼。运营商因此可能收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2. 中国的电信市场并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无法通过市场调节来降低运营商私利对消费者的损害

有学者认为,在一个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网络是否中立不会对用户产生危害。其理由是:当电信供应商架构新的网络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时,如网络电话服务、影音下载、网络游戏、网站订阅或数字电视时,它同样要面临消费者的“挑剔”。如果某电信运营商不能吸引用户,或是因为阻隔了某些内容,或是因为提供的内容不受欢迎,用户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另外一家电信供应商的服务。不妨打个比方,有一家电信运营商要求博主额外付费,否则将阻止其流量,这种情形正是网络中立支持派最担心发生的。但该学者指出,在市场充分竞争环境下,我们完全会转投另外一家电信运营商。

然而,就连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承认,如果不存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或者一个有效垄断的市场,那么网络中立支持派所担心的“互联网的灾难”就有可能发生。而中国的电信运营市场,恰恰是这样一个垄断市场。虽然我国目前有电信、联通、铁通等几大运营商在激烈竞争,但是事实上,他们的竞争仅限于谁去垄断你的小区,或者你的写字楼。而在特定的小区或者写字楼,往往只有一家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这种最后一公里的垄断往往是致命的。详细没有一个人会因为不满意中国电信的资费而卖掉自己已经买下的房子,重新购买一座有联通或者铁通布线的房子。

况且,作为国有企业的几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他们外表上看起来是竞争对手,实际上都是兄弟情深,并未进行充分竞争。

3. 公民通讯自由和隐私不容侵犯 

 笔者支持网络中立原则,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公民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我们目前每天的上网活动已经在运营商唾手可得的程度,一旦运营商需要对我们发送接收电子邮件、上网看视频、互传照片都要区别定价的时候,他们势必更有理由对我们具体发送的信息进行“甄别”,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秘密将进一步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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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03日  所属分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