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的“有发”牌泡椒凤爪系列产品侵犯原告享有的“有友”商标许可使用权。 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 “有友”文字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在
2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标侵权案。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的“有发”牌泡椒凤爪系列产品侵犯原告享有的“有友”商标许可使用权。
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 “有友”文字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在死家禽、泡菜、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经过多年辛苦经营,其生产销售的“有友”牌泡凤爪、泡椒鸡翅、山椒豆干等系列产品积累了非常高的市场美誉度,并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品、消费者信赖品牌等荣誉称号。2010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全国27个城市和地区大量销售与“有友”商标非常近似的“有发”牌泡椒凤爪、泡椒凤翅、泡椒泉水花生、泡椒木耳、泡椒竹笋等产品。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有发”商标与原告的“有友”商标字形非常近似,已经使销售商和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犯“有友”文字商标的侵权产品,销毁产品及包装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所使用的“有发”商标也是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猪肉食品、泡菜、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应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经过紧张的举证质证,双方律师均就该案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意见。
本案将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