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房屋成本价并未侵犯商业秘密

公开房屋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的 三条建议,近日被该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称,此举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政府对市场定价过分干预,采用公开 商品住房成本价、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等手段,容易对市场经济规律造成破坏。(9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的建议?且拿出“破坏经济规律”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盾牌来招架代表提出的“公开房屋成本价”。这新闻的确看得人郁闷——宪 法和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三大权力,咋建设厅可以“角色错位”,手挥行政权将人大代表的建议 和质询权一“否”了之呢?

  不用说,这是当前权力与行政以及权力与监督的部分倒置造成的。诚然,我们不能对广东建设厅这样的“否决习惯”提过高的要求,且这种要求是无法在 短期内实现的。但笔者还是要对建设厅所公示的“否决理由”提点不同的看法: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价的公共行为,并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原因有二:其一,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而房屋成本并非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房屋成本,不外乎是由砖+水泥+钢筋+水+地皮+工资+税+ 设计费+贷款利息购成的,这些费用在全国的建筑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明眼人只需估算也不会出其左右。

  成本稍有区别的,不外乎是那些应该公开又不便公开的“灰色费用”。恰恰是这笔费用的大量存在,才吹起了当前房价虚高的泡沫,才编织了一些官商勾 结的黑幕。如果实在要为不宜公示房屋成本找到一丝儿“体面理由”的话,那么,守住“灰色费用”的不被曝光就是这种理由生存的惟一的情绪冲动。

  再者,公共事业监管和疏导不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 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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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