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58号 1997年11月10日施行 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 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获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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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