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无规定,可依地方制定的实施办法

原告刘某某诉称, 2008年3月27日 ,其所就读的某高级技工学校和该市某汽车公司协商,刘某某到某汽车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1年。实习期满后刘某某即可与汽车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但在同年 4月23日 刘某某在制件车间实习时,其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机器轧伤,经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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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常见问题解答